假设有人告诉你,只要存钱就能获得高额利润,只要理财就能获得高额回报。你相信吗?你会动心吗?
不要相信这个广告!因为馅饼不会从天而降,一夜暴富只会存在于梦中。当事情发生时,你应该擦亮眼睛,揭露非法集资骗局,保护你的幸福家园。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防止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通过承诺偿还本金和利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向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的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需要同时具备四个特点:非法性、公开性、诱导性和社会性,具体如下:
1、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
2、公开: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
3、诱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偿还本息或给付回报;
4、社会性:向公众吸收资金,即不具体的社会对象。
二、非法集资者的法律责任
在中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不同的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构成相应的犯罪,其中最重要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和刑法第176条第192条的集资欺诈。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有前款罪的,应当对单位处以罚款,并按照前款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有前两种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返还赃物,减少损害后果的发生,可以减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192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手段非法集资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有前款罪的,应当对单位处以罚款,并按照前款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还规定了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在第四竟“法律责任”中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非法集资者处以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以非法集资者为单位的,也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警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非法集资的领导部门应当警告非法集资协助人,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助理不能同时履行退还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的义务的,应当先退还集资资金。
三、风险警示
1、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意味着高风险;
2、不要被小礼物打动,不要接受“先返利”之类的诱饵,记住馅饼不会从天而降;
3、通过正式渠道购买金融产品。未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未收到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或借据;
4、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注意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及时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的投诉。